交易商协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指南启用 将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2024-02-02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公众号1月31日消息,为做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与《指南》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根据《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指南》等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现对存续和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披露作了具体安排。

  交易商协会称,发行人应参照《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已完工项目可披露完工时间节点)、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

  针对环境效益情况,交易商协会鼓励发行人在2023年年报中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披露的,2023年年报可豁免披露,但后续年报需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交易商协会明确,发行人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鼓励参照《指南》内容披露相关信息。

  对于新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方面,交易商协会提出,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披露绿色项目的,应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环境效益信息,并对存续期环境效益信息披露进行约定。例如风力发电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三级目录3.2.2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标准,结合《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须披露必选指标(节能量及二氧化碳减排量),鼓励披露可选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量)。

  至于存续期信息披露形式方面,交易商协会称,发行人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也可通过单独文件披露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采用单独章节;单独文件披露的,文件名应为《XX公司XX年度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披露形式应按照《指南》中的《绿色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模板》进行披露。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来源: 东方财富网  作者: 本站 浏览次数: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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